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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试行

2025-02-24 15:42

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当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 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当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当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申请表各2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基于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的要求准备。基于电子申报资料的形式提交申报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等要求,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当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并对其中所有 PDF 文件使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或《eCTD 技术规范》准备的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可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提交。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

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3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3.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所申报的适应症管理,同一药物不同适应症应当分别提交注册申请(生物类似药除外)。对于同一适应症涉及多个临床试验方案的申请,需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简要说明。

4.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5.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1.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2. 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3.沟通交流应当符合《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4

4.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当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1.药品注册申请表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1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1.2 申请事项: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申请临床研究的,选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的,选择“上市许可”。

1.3 药品注册分类: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

1.4 其他事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收费优惠的,可选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1.5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通用名称证明文件,或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

1.6 规格:应当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当分别填写申请表。注射剂不同包装形式/给药装置按照不同规格管理,如西林瓶和预充式注5射器,笔芯和预填充注射笔等。

1.7 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1.8 /辅料/包材来源:申报药品注册时,应当填写所用的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并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9 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适应症信息。适应症分类应当与适应症一致。

1.10 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11 历次申请情况: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应当同时填写临床申请受理号,以及临床试验登记号。

1.12 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

所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2.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6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2.1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当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2.2 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2.3 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1.1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1.2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授权使用书 (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书。

1.2 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当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物类似药上市许可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专7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参照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此外,上述专利声明还需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填写和提交。

1.3 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4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1.5 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及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如有)、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相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1.6 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 GLP)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提供备案证明。

1.7 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文件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

1.8 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外已上市的生物制品,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8文。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申请人应当同时承诺:审评审批期间,本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合规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1.9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如适用)。

2.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审评审批过程中,如相关证明性文件超过有效期,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更新的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 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含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自行生产所申报药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A,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申请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所申报药品的: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 B,且具备相应委托生产范围,并应当包含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9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 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含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应当包含标识C 且具备相应受托生产范围。

2.2.2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适用于境外生产药品)。

2.2.3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2.4 申请治疗用生物制品 1 类和 2 类(不含 2.2 类新适应症和/或改变用药人群)的境外生产药品,如在我国提出上市申请时尚未获得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性文件,应当在上市申报资料中提交其生产厂及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在审评作出最终结论前,按相关规定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性文件。

2.3 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3.其他申报资料

3.1 注册分类及依据

申请人应当按照《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二部分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3.2 药学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应当标明不适用,并提出支持的充分依据。

3.2.1 对于生物类似药,可在“3.2.R.6 其他文件”中提交质量相似性评价资料。

3.2.2 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药物药学研究资料可按照 CTD 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究资料,也可在“3.2.S.2.3 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资料。

3.2.3 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

3.2.4 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在原液和/或制剂相应部分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可注明“不适用”。

3.2.5 区域性信息

3.2.5.1 工艺验证11

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3.2.5.2 批记录

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

3.2.5.3 分析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

3.2.5.4 稳定性图谱

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

3.2.5.5 可比性方案(如适用)

3.2.5.6 其他

3.3 临床资料要求

3.3.1 临床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临床研究报告附录 II 中应当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当为 SAS XPORT 传输格式(即xpt 格式),随全套电子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3.4 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12

3.5 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准备光盘。

3.6 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当对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提示

1.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内诊断试剂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 CTD)撰写申报资料。

2.对于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或已获批上市的生物制品,提出新增适应症的,申请时与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历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模块一除外),但应当在申报资料中列出历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非 CTD 格式资料还应列出编号对应的资料项目名称)。

3.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涉及)。

4. 血液制品不得委托生产。

5. 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 3.4 类,提出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参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13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的通告》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6.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五、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

1.受理通知书: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缴费通知书:需要缴费的,出具《缴费通知书》。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14

(四)受理流程图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的规定及技术指导原则等有关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 7 3 日发布的《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2020 年第 11 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

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来源:CDE

原文链接: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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